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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针对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正式提请审议(附草案)

全国首部!合肥为“科技红娘”立法护航

技术经理人有了法治护航。8月26日,《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草案)》正式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首部针对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通过地方立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提供了合肥方案。
 
合肥为何要为技术经理人立法?当前,合肥市已培育技术经理人2700余人,汇聚科技成果1.8万余项,已形成许多好的经验做法。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技术经理人相关地方性法规,合肥有先行先试的行业基础和优势,将有效破解人才队伍建设中碰到的制度性堵点、短板。
 
据悉,《条例(草案)》内容涵盖培育体系、发展平台、激励保障等多个方面,如获通过,将以地方立法形式创下多个首次。
 
“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过程中常因行业规范缺失、专职人才不足、激励政策模糊而受阻。”安徽创新馆相关负责人坦言,“此次立法给技术经理人们吃下了‘定心丸’——法律层面的坚实保障,不仅打消了他们的执业顾虑,更给连接科技与产业的‘科技红娘’搭起了更广阔的舞台,注入了干事创业的强劲动力。”
 
此次立法过程,广泛邀请了各界专家、相关部门、业界等参与探索和讨论。“将有力推动合肥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高地,为全省乃至全国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供‘合肥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固体物理研究所纳米材料与器件技术研究部主任、研究员张海民说。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此次立法最大特点在于着力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务实管用,将以立法的前瞻性、引领性和探索性,有力推动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机制走向成熟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制定本条例是合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响应科技部“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中“技术经理人数量突破3万名”目标的具体行动。
 

合肥市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发挥技术经理人队伍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经理人的培育发展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从事科技成果挖掘、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培育、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保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经理人队伍培育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经理人的培育、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经理人培育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培育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鼓励争创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引导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建设梯度培育体系,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等建设特色化、专业化技术经理人培养实践基地,依托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搭建实训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申报技术经理人学院,开设相关学科专业课程,建立联合培育、定向培育机制。

第七条(培育对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支持引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训。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退伍军人等重点就业人群参加技术经理人培训。

第八条  (培育计划)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技术经理人培育计划。

第九条  (师资库)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遴选一批精通技术、产业、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育专家库。

第十条  (人才库)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经理人人才库,制定入库标准,根据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从业经历、服务业绩等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引进全职技术经理人和兼具科学家、企业家身份的复合型人才、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等高层次技术经理人。

第三章   支持发展

第十二条  (职业场景)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经理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对接联络机制,构建协同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生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设立技术经理人专职岗位。

第十三条  (转化活动)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导企事业单位举办社会化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开展成果供需对接、交易撮合、要素匹配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经理人服务平台,为技术经理人提供项目对接、专业培训、信息共享等服务。

第十五条 (应用场景)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场景对接机制,为技术经理人提供场景能力清单和场景机会清单,组织技术经理人开展场景供需对接活动,提高场景适配成功率和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十六条 技术经理人组织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依法成立技术经理人行业协会。支持建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

第十七条  (科技金融)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经理人与投融资机构对接合作机制,拓宽基金、贷款、担保等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攻关项目选题研究、应用转化等关键环节,在科技攻关项目中试点配备技术经理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九条  (长三角合作)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长三角技术经理人联合培育和互认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交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

第二十条  (交易执行)技术经理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当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及时地提供给当事人各方,按照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协调技术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激励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技术经理人激励机制,对技术经理人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的,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资金奖励。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技术经理人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开展评优,符合条件的给予激励。

第二十二条  (人才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纳入人才政策服务保障范围,在住房、医疗、家属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收益分配)支持技术经理人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参与收益分配并取得合法收入,探索股权激励、收益分成和佣金提取等其他收益方式。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审)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技术经理人按照规定参加专业职称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X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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