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系第62***号(以下简称案涉商标)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案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涵盖网络路由器、智能手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等商品类别,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2024年4月,海关查获B公司拟出口到境外的手机,经查验,该批手机使用了案涉商标标识。后海关向A公司发送《确认知识产权状态通知书》,经A公司申请,海关扣留了该批手机。
经查,B公司以跨境电商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盖子”等货物,但其实际出口货物中包含使用案涉商标的手机200余台。据此,海关对B公司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A公司主张,自家品牌知名度高,而B公司作为国内企业,理应知晓该商标归属,却仍出口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 院 审 理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A公司作为案涉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A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种商品,B公司出口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鉴于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B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B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A公司商标的知名度、B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上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承载着品牌信誉和市场价值。本案中,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口销售贴有案涉商标的手机,攀附A公司品牌,不仅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损害A公司多年累积的品牌信任与声誉,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鹏法君提醒,法律坚决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企图攀附他人商标“搭便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广大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要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切莫企图通过贴牌攀附他人品牌谋取不当利益,否则将承担民事赔偿、行政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