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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办结首例假冒专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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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一起调味品假冒专利违法案件。这是山丹县查处的首例假冒专利案件。案件的依法办结,填补了该县专利行政执法领域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专利标识使用秩序,也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前不久,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区一家调味品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24袋调味料外包装正反面显著位置 标 注“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号:ZL201430245064.9”,并印有“本包装已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版权局登记,仿必究”等字样。执法人员注意到,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

发现问题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同步核查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资质、电子支付交易记录等资料,并依法对涉案调味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日正式立案调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围绕涉案专利权属和商品流通情况同步开展调查。一方面,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对涉案专利权属情况进行核验;另一方面,对经营者开展询问调查,逐笔梳理近半年进销货台账。

调查显示,涉案产品包装所标注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1430245064.9,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7月18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十年有效期于2024年7月17日届满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依法公告专利权终止事实。涉案调味品生产于专利权终止一年多后,产品外包装上仍完整保留涉案专利号及相关专利宣称字样。

经进一步调查,该调味品店自2025年12月起,先后三次从上级经销商处购进涉案调味品,并以批发零售方式对外销售,涉案批次累计违法经营额1796元。

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涉案专利权已经依法届满终止的情况下,仍销售标注失效专利标识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违反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同时查明,该店在进货时如实留存了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付款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不存在明知涉案专利权已经终止仍借机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进销货流程,及时切断下游流通渠道,并自愿消除违法状态,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据此,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彻底清除全部专利虚假标识,监督当事人销毁24袋涉案产品外包装,防止相关标识再次流入市场;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案件办结后,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止步于“结案”,而是同步开展普法指导。执法人员通过“一对一”方式,向经营者讲解专利标识标注规范、专利权期限制度以及进货环节知识产权瑕疵筛查要点,督促其将专利权利核验纳入日常进货查验清单,从源头防范假冒专利商品再次进入市场。

此次案件的查处,是该局深化知识产权精准执法、补齐专利监管短板的实战检验,打通了县域专利假冒案件办理的实操路径。山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以此案的查处为牵引,持续部署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等专项清理行动,将知识产权普法嵌入日常监管全过程,通过经营户约谈、案例公示等方式,推动商超及集贸市场经营主体把专利商标权利核验写入进货查验台账,压实“第一把关人”责任。该局将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执法与普法同频,以具体案件的规范办理引导市场主体尊重创新成果、严守标注底线、诚信公平交易,全力营造尊重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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