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件涉及专利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等多种知识产权类型,涵盖食品、化妆品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案例1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处理濮阳某公司诉郑州某学院专利侵权纠纷案
濮阳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内置保温网架板支撑件”的实用新型专利。2023年11月,该公司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认为郑州某学院住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专利权。
经查,被请求人郑州某学院住房项目目的为引进人才、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建设资金为教职工全额集资,以成本价格出售,并非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具有商业性质,学院未从中获利。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驳回濮阳某公司全部请求的行政裁决。
案例2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处理郭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2月21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到开封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转办线索,当事人郭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
经查,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郭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网购知名品牌化妆品并进行销售,共计140盒(瓶)。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2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处理“边柜(TRA-2)”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5月,请求人某公司就其“边柜(TRA-2)”与被请求人新乡市某家具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经查,涉案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但被请求人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是通过合法渠道购得该产品,并不知道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家具店立即停止销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4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处理“黑水虻养殖布料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用新型专利“黑水虻养殖布料装置”原专利权人郑州某农业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于2024年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人变更申请。现专利权人(请求人)郑州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
2024年10月23日,请求人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在未经授权允许的情况下,与被控侵权设备所在地养殖场签订协议,生产、使用“黑水虻养殖布料装置”产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12月,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装置的行为,销毁被控侵权设备。
案例5
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某百货商店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举报人将家中的茅台酒拿到郑州市二七区某百货商店内进行售卖,因怕被家人发现受到责骂,就咨询该店负责人肖某,意欲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放在家中代替。后经该店负责人肖某联系,举报人从微信名为“林某”处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购买三瓶“贵州茅台”酒,并在肖某店内进行交易。举报人的家人发现后到公安局派出所报警。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洛阳市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某超市
经营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4年8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接到投诉,嵩县某超市经营的“五常大米”执行标准与实际国家要求的执行标准不符。
经查,在该超市货架发现有在售的2袋10kg“五常大米”原粮稻香米,生产商为五常市某公司,执行标准为GB/T1354,与公告中的执行标准GB/T19266不符,且该超市无法提供相关证书及报告。
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原粮稻香米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安阳市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某粮油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1月27日,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原阳县原太精米厂举报称,林州市某粮油经营部经营的“原阳黄金晴”大米标示的厂名和注册商标与该厂生产的产品高度相似。
经查,当事人销售大米上标示“原阳大米”和“庆奇”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阳县大米协会和原阳县原太精米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米、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三门峡市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大河岸万密斋”案
2024年8月22日,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问题线索,依法对某公司生产经营的“大河岸万密斋”温养精萃保健膜涉嫌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2日,北京万全圣方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授权该公司在其生产的温养精萃保健膜上使用“大河岸万密斋”注册商标。但是,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使用的“大河岸万密斋”注册商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备案并依法公布的注册商标样式存在显著差异。
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某服装店
生产销售侵犯“千仞岗”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案
2024年1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商丘市睢阳区某服装店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找人印制了一批“千·仞岗Qianrengang”吊牌,并在网上订购了带有“千仞岗”字样的手提袋。自2023年年底至2024年年初,当事人分别从别的服装店购进“冬羽丽人”“依梦缘”“菲霓”等品牌羽绒服共404件,剪掉吊牌更换成自己印制的“千·仞岗Qianrengang”吊牌进行销售。其中,被替换的“菲霓”“冬羽丽人”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羽绒服商品和吊牌、手提袋,没收违法所得313元,罚款15330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周口市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某超市经营仿冒地理标志“龙口粉丝”产品案
2024年12月9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盈龙口”粉丝,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龙口”粉丝的标识相近,容易误导消费者。
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并且及时停止销售,违法经营时间不超过30日,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的情形。该局仅对当事人进行了口头告诫,未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