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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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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16 17:42来源:战略规划与政策法规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 阅读次数:2286

编号

001

违法行为

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处罚种类及幅度

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依据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

裁量实施

裁量情形

量罚区间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批评教育,能够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舆情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消除影响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舆情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编号

002

违法行为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处罚种类及幅度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违反条款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裁量实施

裁量情形

量罚区间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未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编号

003

违法行为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

处罚种类及幅度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款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依据

《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十七条

裁量实施

裁量情形

量罚区间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损失的。

没收非法违法所得,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有违法所得,并造成损失的。

没收非法违法所得,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表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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