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各地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我们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要求,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docx
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等要求,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以下简称为各地)人民政府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下同)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在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自评的基础上,省级开展评价激励工作。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五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对各地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指标及评价标准见附件第1-11项、第15项。
第六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自查评分。下年度1月5日前,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开展自评打分(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0-14项),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情况、自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自查报告与任务分解及项目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2.监测评价。下年度1月10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各地自评、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等情况,对各地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并形成省级自评报告,于1月20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
3.评价结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自评打分和省对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监测评价得分,按照权重,计算各地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得分。评价得分=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自评打分×30%+省对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监测评价得分×70%。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得分+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得分。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各地综合评价得分排名情况,确定3个拟激励省辖市,2个拟激励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同时对1个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省辖市进行激励。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省辖市、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名单在官网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表扬。
在分配下年度省级财政资金时,对每个激励省辖市新增安排1500万元,每个激励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新增安排8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同时,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信息简报、新媒体等,对其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效果。
第十条 各地农业农村局(农委)应当按照时间节点、格式要求向省农业农村厅具文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报送数据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不得纳入激励名单,并适当调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上年度”从2018年开始,相应的“当年”、“下年度”分别从2019年、2020年开始;其余年度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
附件
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
|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评分依据 |
| 1 |
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19 |
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面积(含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下同)不低于年度任务的,得19分;建成面积低于年度任务的,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 |
|
建设任务是指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中明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
| 2 |
工程质量 |
5 |
工程建设质量达标的,得5分。在抽查过程中,对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等6项工程,每发现一项工程建设质量不达标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有关部门抽查资料、检测报告、验收结论等 |
| 3 |
耕地质量 |
5 |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区采取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保水保肥、控污修复等单一措施或综合措施,使建设后耕地质量等级有所提升的,措施覆盖面积达90%及以上的得5分;不足90%时,每下降15%,扣1分,扣完为止。 |
|
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评价的建设前后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结果(评价报告) |
| 4 |
建后管护 |
3 |
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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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制定的管护办法、制度、措施、文件等 |
| 5 |
工程利用 |
4 |
工程建设完成后及时充分发挥效益的,得4分。每发现一项工程部分或完全不能使用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有关部门抽查资料、检测报告、验收结论等 |
| 6 |
组织和制度保障 |
5 |
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得5分,每发现一项不达标的,扣1.5分。 |
|
制定的工作机制、管理制度、文件要求等 |
| 7 |
上图入库 |
5 |
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成总规模占实际建成总规模100%的,得5分;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
|
信息系统填报情况 |
| 8 |
新增耕地 |
5 |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新增耕地面积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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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增耕地的核定结果及佐证材料 |
| 9 |
机制创新 |
4 |
经同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主动开展省农业农村厅布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创新试点工作,且成效突出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相关佐证材料及省农业农村厅日常管理掌握的相关情况 |
| 10 |
财政资金投入 |
15 |
有稳定的地方财政资金来源,足额承担地方财政应分担的投入并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得15分;每减少5%,扣1.5分,扣完为止。 |
|
地方财政相关拨款文件 |
| 11 |
社会资金投入 |
5 |
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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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佐证材料和统计数据 |
| 12 |
项目规划及储备 |
6 |
按照要求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建立项目储备库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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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相关佐证材料 |
| 13 |
年度任务分解 |
6 |
按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区,得3分,否则不得分。及时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区域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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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下达年度任务及项目计划文件 |
| 14 |
年度建设进度 |
15 |
及时组织项目招投标,得3分,否则不得分;按照要求定期调度农田建设项目进度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当年开工建设的(含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年度任务80%以上的,得9分;比例不足80%时,每减少5%,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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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相关统计及日常监管数据为依据 |
| 15 |
加分项 |
8 |
市级、县级超额落实财政应投入资金,1至5万亩(不含)的,每超额100%,加1分;5至10万亩(不含)的,每超额50%,加1分;10万亩以上的,每实际超额落实25%加1分,上限为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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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佐证材料及省农业农村厅日常管理掌握的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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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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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第1-11项、15项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省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口径含往年度结转、当年省下达各地自建的高标准农田在当年的完成情况;
2.本表第10-14项用于对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统计时间为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的新立项目截至当年12月31日的进展情况;
3.当年任务在当年完成,且已经列入统计的,原则上不得再列入下一年度省对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任务;
4.开工实施节点一般从监理单位发出项目开工令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