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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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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公布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7.12.04 施行日期: 2018.01.01
效力: 有效 门类: 财政

(2005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6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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