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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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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级高新区管
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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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
了《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2日
— 2 —
附 件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
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
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
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
育,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鼓
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后劲和源动
力,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
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
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
方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服务
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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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 (含)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 (含)
以上,或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10%
(含)以上(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
度确定相关指标);
(五)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
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
(六)企业已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
(七)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八)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 信息填报、受理评价与登记入库
(一)信息填报。包括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两个步骤。
注册登记:企业在服务平台(zxqy.hnkjt.gov.cn)注册,
登录后填写“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系统提交:企业对“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审查无
误后,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注册的企业提
供上月财务报表)、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自主知识产权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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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技术证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上传《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信用承诺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经企
业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提交地方科技管理部门。
(二)受理评价。受理评价包括受理、评价两个步骤。
受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交的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评价: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对服务平台
内的企业信息进行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添加
评价意见,提交至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有异议的和不
符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在服务平台退回。
(三)登记入库。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科技管理部
门提交的企业给予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以下简称
“登记编号”),纳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进行管理,下
发“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文件和证书。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一项(企业需上传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有关标准),则可直接
确认符合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提交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入库。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
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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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
第七条 入库企业每年5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填报上年度统
计数据,企业主要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更新确
认,并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更新入库信息。地方科技管理部
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要求对入库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统
计数据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 各地有关部门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各地可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
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
施。《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豫科〔2014〕66
号)同时废止。
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 6 —
附:
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企业名称:
评价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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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信息(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类型
注册资金所属行业行业代码
外资来源地技术领域技术子领域
企业邮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法人姓名
法人身份证
号或护照号
法人电话
法人手机法人邮箱法人传真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传真是否高企高企认定编号
是否属于国家级
高新区内企业曱是
曱否
所在省级以
上高新区
所在省级以上孵化器
是否上市上市时间
所在省级以上大学科
技园
股票代码上市类型
所在省级以上众创空
间(含专业化众创空
间)
股权结构
公民类型名 称身份证(护照)号出资额
法人类型名 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资额
企业简介: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
序号产品或服务名称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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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年度财务概况(单位:万元、万美元、%)
是否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曱是 曱否当年研发费用预算
资产总额销售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
净利润创汇额上缴税费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
研发费用
总额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税收政策的研发费
用总额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
比重(系统自动计算)
研发费用占
成本费用比
重(系统自
动计算)
四、上年度科研情况(单位:个)
科研项目数
市级以上研
发机构数
其中:省级以上研发
机构数
序号研发机构名称研发机构类别证明文件
曱国家级 曱省部级 曱市级
曱国家级 曱省部级 曱市级
五、企业人力资源情况表(单位:人、%)
(一)总体情况
类别企业职工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占比
(系统自动计算)
总数
其中:在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临时人员
(二)人员结构
学历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及以下
人数
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高级技工
人数
年龄18-30岁31-40岁41-50岁51岁及以上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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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数量(单位:个)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植物新品
种数
国家级农
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
品种
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专有权
软件著作
权数
专有技
术数
序号知识产权名称种类授权日期授权号获取方式证明文件
七、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单位:个)
国际标准
数量
国家标准
数量
行业标准
数量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级别标准编号
起草单位
中排名
证明文件
曱国际 曱国家 曱行业第 名
曱国际 曱国家 曱行业第 名
曱国际 曱国家 曱行业第 名
八、企业近五年内获得科技奖励情况表(获奖单位排前三名)
获得市级
以上科技
奖励数量
其中: 国
家级科技
奖励数量
省级科技
奖励数量
序号奖励成果名称级别排名证明文件
曱国家级曱省级曱市级第 名
曱国家级曱省级曱市级第 名
曱国家级曱省级曱市级第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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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年度享有优惠政策(单位:万元)
序号政策种类减免金额
1
2
3
企业承诺:我单位自愿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
表中所填写内容均真实有效。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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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填报说明
1. 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 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 企业名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在填写时应
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企业(单位)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应与企业(单位)公
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 注册地:是指营业执照上的企业住所。填写时要与审核部门所在地保持一致。
6. 注册类型:是指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
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
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
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
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
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
7. 行业类别:主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国家标准。请据此划分进行填写。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填写最主
要的一类。
8. 技术领域:共分9大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电子信息(2)生物、医药
(3)新材料(4)光机电一体化(5)资源与环境(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7)新能
源汽车(8)现代农业(9)高技术服务业。
9. 技术子领域:在所属技术领域内,选择相应的子领域。
10. 省级以上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建设的国家级高新区;经省政府批复建
设的省级高新区。请在下拉菜单中进行选择。
11. 省级以上孵化器: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省科技厅
认定、组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请在下拉菜单中进行选择。
12. 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是指经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经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认定、组建的省级大学科技园。请在下拉菜单中进行选择。
— 12 —
13. 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经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众创
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经省科技厅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请
在下拉菜单中进行选择。
14.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织
认定,并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有效期内的高新
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
15. 高企认定编号:是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显示的证书编号。
16. 上市类型:包括深交所主板、深交所中小板、深交所创业板、上交所、新三
板以及在日本、新加坡、香港、纳斯达克、纽约、四板、英国等交易所上市。
17. 公民类型:包括中国公民、外籍公民。
18. 法人类型:包括中国企业法人、外国企业法人。
19.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
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应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
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
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20.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
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22. 净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上交国家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的总和。
23. 创汇额:是指企业以外汇计价的所有出售给外贸部门或者直接出售给外商的
产品或商品、以及服务出口的总额。
24. 上缴税费总额:是指企业实际上缴的各项税金、特种基金和附加费等的
总和。
25. 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
费用之和。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
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26. 研发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7.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额:是指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
门备案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
进行归集。
28. 科研项目数:是指企业报告年度新上项目以及以前年份开始报告年度仍继续
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数。
— 13 —
29. 研发机构:是指经国家、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的
研发机构数量。如果同一个机构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研发机构的,按照最
高的级别填写。研发机构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30.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
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
计工作6个月以上。
31. 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
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
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32. 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 (季初数+季末数)暵2
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暵4
33. 发明专利:是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至报告年度末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
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
34. 实用新型:是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至报告年度末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
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件数。
35. 外观专利:是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至报告年度末拥有的、经国内外知识产
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外观专利件数。
36. 植物新品种:是指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
新品种保护条例》授予的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
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
37.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企业拥有的,经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后颁发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
证书。
38. 国家新药:是指企业拥有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注册管
理办法》审批颁发的新药证书。
39.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是指企业拥有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审批颁发的《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40.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企业拥有的,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予的专有权。
41. 软件著作权:是指企业拥有的,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授予的著作权。
42. 专有技术:是指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市级以上科
技成果鉴定、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43. 知识产权(专利)获得方式:包括申请、转让、独占许可。申请指企业通过
— 14 —
自主研发开发出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申请的专利;转让是指企业通过
购买转让的方式获得专利使用权(转让需要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专利部
门进行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独占许可是企业获得5年以上的独
占许可的专利(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备案
证明)。
44. 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45. 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
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
五名。
46. 企业获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排前三名):是指企业获得的由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文件及证书中排名前三名。
47. 上年度享有优惠政策: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优惠政策,所享受的税
收减免等优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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