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

发布人: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9-07-31 08:07:29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

发布时间:2019-01-25  来源:电子信息司  

为进一步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我部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现予以公告。
  
    附件:1.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
          2.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本)

 

 

 


   附件 2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8 年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产 业加快转型升级,贯彻落实《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8 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 公告管理工作,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抽检、公示 及公告,发布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并实施动态管 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本地区锂离子电池行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核实和报送 工作,监督规范条件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 港、澳门地区除外)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新能源汽车用 动力电池除外)、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 企业。

2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

(三)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所 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填报《锂离子电池行 业规范公告申请书》(格式附后),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 部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cn)进行在线 申报。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企业承诺具有企业基本资质文件等材料, 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用地权证或 用地审批文件,项目环评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财 务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20 个工作 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个 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 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 3 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 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 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 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工业和 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公共服务平台(www.ldchy.cn)提 交上年度自查报告,每半年报一次运行数据,纸质自查报告 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 1 份。 自查报告是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 质量管理、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制度建设及运 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 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 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 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 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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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 情况进行监督核实。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 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 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 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 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停产超 过 1 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撤 销企业公告时,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 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 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 并责令其予以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能 5 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