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章

(濮科[2013]87号):《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人:濮阳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19-07-18 11:07:50

濮科[2013]87号):《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1条 建设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引领与产业集聚水平,推动濮阳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使园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切实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程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科技部、省科技厅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农业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企业为主导的现代农业发展新型模式。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现代农业科技的辐射源,产学研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基地,对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示范与带动作用。

第3条 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以技术密集、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主要特征,以科技开发、示范、推广和辐射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区域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标;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具有区域代表性,引导、示范与带动作用强的农业科技园区;以壮大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为目标,使每个农业科技园区与国家科技园区体系接轨,享受国家的科技创新资源。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4条 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主管科技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园区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科技局。领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发展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5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为园区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参与相关论证、评审、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6条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园区管理办法、落实有关政策和配套资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园区的申报、指导、管理等工作。

三、  申报与审批

第7条 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对象包括设施农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等农业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园区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政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

2、园区建设符合国家、省、市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纳入当地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3、园区主体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并运行二年以上(含二年);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清晰的地理界线,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产品),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园区有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有产学研合作的经验,有比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及较强的科技开发和创新能力;

5、园区生态效益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环境(水、气、土壤)符合国家绿色食品生产标准,废弃物(废物、废水、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土地和水资源实现永续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6、园区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运行机制,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模式、高效快捷的管理模式及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营销模式。

第8条 园区申报程序

1、由园区申报单位向其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园区进行筛选、初审,经县、区园区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第9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1、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1);

2、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附件2);

3、有关配套附件资料(如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已获得的科技成果证书、专利、注册商标和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证书复印件等)。

第10条 园区论证与审批

1、市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申报园区实施方案进行论证与评审。

2、市园区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送市园区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发文正式批复,颁发“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标牌。

四、 考核与管理

第11条 园区被批复后,按照专家论证与评审时提出的反馈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上报到市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12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园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有关园区的土地、税收、金融、财政等政策措施以及园区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13条 园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由县、区科技局将当年园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市园区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农村科),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创新转化、科技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14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由市园区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按照“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评估指标体系”(附件3)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15条 园区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估达标的园区,继续保留市农业科技园区资格;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限期整改,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再次进行评估,如果仍不达标,取消市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市农业科技园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或其他重大问题,一经发现核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须报市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17条 对于命名的市农业科技园区,纳入“河南濮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优先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重要条件;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选派、科技信息与服务、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五、  

第1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9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2、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

3、濮阳市农业科技园区评估指标体系

 

 

                      (2013年11月14日印发